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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工商總局1日出台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該辦法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壹辦法,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中,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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